用法治保护生物多样性,自然之友提出了这些政策建议

2022-10-14

十一假期前,有几部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先后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包括《国家公园法(草案)》《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关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小伙伴们应该已经意识到了这几部法律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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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之友团队调研三江源国家公园所摄

2019年8月


《野生动物保护法》是大家较为熟悉的法律,本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已经是二审稿了,相较于2020年发布的一审稿,本次二审稿对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放宽了限制,这也引发了较多的社会关注与争议。有人认为对于人工繁育“三有动物”(即有重要生态、有科学、有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采取备案制度而非许可,以及对于未备案的较轻处罚(封顶2000元罚款)将造成人工繁育行业大规模扩张,并引发违法猎捕洗白等严重威胁三有动物生存的行为发生。自然之友也就二审稿向公众收集意见,并经我们综合分析取舍后提交。在此,我们特别感谢各位向我们提交宝贵的意见


我们认为未限制繁育目的就对”三有动物”人工繁育施行备案管理风险较大。实践中因野生动物人工个体和野生个体无法有效鉴定,从外观更无法区分,备案制易为野生动物通过人工养殖洗白后出售、流入市场留下巨大隐患。因此,建议对于人工繁育活动应采取许可制。出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因素,以及对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的考量,我们建议应完善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的追溯和标识制度,建议对人工繁育子代种源个体使用植入型芯片进行个体标识,保证谱系明确保证可追溯,并保留组织样品两年,供DNA抽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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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卡,图源:新浪网


野生动物保护的成效在于物种的野外种群是否健康稳定,这不仅取决于动物个体的保护,更重要的是栖息地的保护。事实上,对于生物多样性保护而言,仅关注野生动植物本身是远远不够的,更应当关注的是栖息地等整体生态的保护。


我国生态保护的重要措施是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而国家公园是自然保护地三个类型中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最高的顶层,自然保护区是第二层,第三层是自然公园。因此,《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可以说是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基石


本次《国家公园法(草案)》《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均依据《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将功能分区设置为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的“二区划分”,区别于现行的《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三区划分”。对于核心保护区,均采用“白名单”的方式规定可以实施的行为,从目前的草案内容看两者核心保护区的“白名单”内容基本一致;但《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对于主要保护对象为地质遗迹、地质构造、古生物化石的自然保护区以及主要保护对象位于地下的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进一步放宽了规定。对于一般控制区,《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在《国家公园法(草案)》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宽松。


自然之友对于上述两部法律法规也提出了我们的意见与建议。我们认为,虽然政策提出了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理念,但是关于自然保护地的定义、定位、分类和规划等仍然需要统一的基本法律来进行规范。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以自然保护地体系作为一个整体的法律,仅单独就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分别制定法律和条例不足以解决全部问题,由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及各类自然公园的设立标准不明确,实践中也未能突显“主体”“基础”和“补充”的功能定位。我们建议应进一步梳理明确,制定自然保护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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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之友团队现场勘察剑河鹅掌楸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现场所摄

202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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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家公园法(草案)》,我们还建议在法律中明确“国家公园管理局”这一重要的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的职责和职权。另外,在有必要的情况下,由国务院涉及保护地管理的不同部门分别抽调人员,组成跨部门的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以便统筹解决国家公园在划定、勘界等过程中与其他类型保护地的重合、冲突等问题,以及国家公园设立后履行国家公园范围内的生态保护、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特许经营管理、社会参与管理、宣传推介等职责,负责协调与当地政府及周边社区关系。可根据实际需要,授权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履行国家公园范围内必要的资源环境综合执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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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之友团队现场调研钱江源国家公园试点地区所摄

2019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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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我们认为我国多数自然保护区已经建成多年,未来保护区的建设并非主要方向和目标。相反,更好地管理和保护自然保护区,从而增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安全才应是立法目标。鉴于自然保护区在我国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重要价值,建议更加重视保护区内部及附近区域的各类生产、开发、工程建设等可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的影响和破坏。根据我们过往调查和处理过的案件所观察,水坝和水电站建设也会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不可逆的重大影响,因此自然保护区不仅仅要禁止其他开发行为,对于水坝建设和水电站建设也应当禁止。另外,开采矿泉水会对地表水、地下水都产生重大影响,地表水、地下水是流动的,一般控制区的开采行为将无法避免将对造成核心区的生态功能下降。对于已经在自然保护区内可能对生物多样性造成重大破坏的建设行为应当组织有序退出,逐步恢复生物多样性。


我们相信公众参与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重要价值,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也应该受到保障。对于本次提交的三部法律法规的意见与建议中,我们均建议应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发挥公众、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我们也呼吁关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你,跟我们一起持续关注该三部法律法规的立法修订进展,多多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