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立法与危险化学品管理研讨会在京举行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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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江苏响水爆炸事故、温岭槽罐车爆炸事故等一系列危化品爆燃事故的发生,为深刻汲取此类重特大事故教训,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长效机制,应急管理部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0年10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切实配合与贯彻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举措,持续跟进危险化学品立法与管理的情况,2021年6月29日,自然之友、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绿满江淮与无毒先锋四家机构在京联合举办本次研讨会,围绕危险化学品的概念辨析、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制构建、危险化学品鉴定识别等重点问题展开讨论。

危险化学品的概念辨析

首先,需要对我国危险化学品立法涉及的基本概念进行辨析,比方说核心概念“危险化学品”,这一概念由“化学危险物品”而来,而“化学危险物品”最早又来源于“危险货物”中的化学品。其实危险化学品这个概念产生很简单,就是危险货物中的化学品,也就是化学危险物品,从语境来看,危险货物是大前提,危险化学品是小前提。
除核心概念外,目前的化学品管理中仍然有其他概念需要进一步厘清。例如“储存”与“贮存”之间的差异;又比如我国生态环境部门在对“化学品”进行管理时,实际指向的是新“化学物质”的申报与环境风险,但“化学品”这一用词本身对应的可能既是单一的化学物质,也可能是由多种化学物质制成的“化学物品”;以及由于不同部门监管衍生出的“工业产品”与“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危险废物”之间的关系,还有环境监管体系下的“危险化学物质”,这一连串的不同概念,可能会贯穿一家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整个生产、销售环节。

将我国目前在化学品管理中涉及到的各种基本概念进行厘清,不仅有利于法律体系稳定性,也有利于社会以更加可控的方式、更加科学的方法管控风险。这也是参加本次研讨会的各方日后会关注和研究的重点。

危险化学品管理体制

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相对庞杂,例如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组成涉及到30多个部门或者单位。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责划分进行管理,而化学品的一般管理通常涵盖以下6个方面,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废弃,每一个环节都会受到各个主管部门的监管。例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工业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该行业发展规划工作,运输工作主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针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管工作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而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环节的监管以及危险化学品污染破坏生态环境事件及相关工作等等。

虽然各主管部门有较为清晰的职权划分,但是实践中依然存在着多头管理,部门分割,缺乏一体化的管理机制。例如,企业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时,常常遇到行政部门对同一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要求不同并且难以协调,而不知如何适用法律和标准规定的困境。又例如,我国现行的关于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文件散见于不同行政部门出台的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其中不乏矛盾之处,造成实践中的困难。

 危险化学品识别

目前我国的化学品管理采用的是“目录式管理”,比较重要的目录有《危险化学品目录》《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等。以《危险化学品目录》为例,在对具体物品进行监管时,首先要依据该目录对具体物品是否是危险化学品进行识别,但该目录中所列举的均为纯物质,不涉及含量与浓度,因此还要结合《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中确定的成分的质量比或体积比进一步确认。根据与会嘉宾的分享,目前已反复验证危险化学品识别需要经过这样的过程。

实际上,在市面上出现的化学品远不止《危险化学品名录》所列举的2000多种,并且绝大多数不是以名录中的纯物质、而是以混合物的形式出现,这就给危险化学品的识别和监管带来很多问题。

此外,本次会议还针对化学品信息披露、重大危险源的风险管理,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实践等方面展开研讨。举办本次研讨会的四家机构亦将持续关注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立法的建言献策工作。


欢迎与自然之友共同关注危险化学品管理法治工作,并与我们交流。


gyss@fonchin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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