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报告 |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法律法规政策汇编及分析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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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带一路”倡议和国际产能合作等因素极大地推动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增长。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出版的《世界投资报告2019》指出,虽然全球外国直接投资连续几年下滑,但是中国继续蝉联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地位,在全球对外投资中表现强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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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务部发布的数据,2020年1-8月,中国境内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对54个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118亿美元,同比增长31.5%,主要投向新加坡、印尼、老挝、越南、柬埔寨、马来西亚、泰国、哈萨克斯坦、阿联酋和缅甸等国家;对外承包工程方面,中国境内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的61个国家新签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2936份,新签合同额5118.1亿元人民币,占同期中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的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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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的大背景和现实情况下,系统研究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但能帮助中国企业更好地“走出去”,也能为投资东道国的利益相关方提供有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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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之友系统梳理了我国现存有效的企业境外投资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监管体系进行了概述和分析,并结合几内亚铝土矿案例,中国海外投资法律法规及东道国环境法律法规的适用情况进行了分析。


自然之友《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法律法规政策汇编及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将于近期正式向社会公众发布。


现将该报告的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在中国企业境外投资领域,虽然一直未有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法律,缺乏效力等级较高的法,但中国政府及政府部门陆续发布的多种规范性文件形成了一套监管制度体系。目前中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主要监管程序是商务部门、发改委及外汇部门的备案、核准或登记程序。其中,投资主体属金融企业的,需获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或无异议函;投资主体属国有企业的,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审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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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发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年颁布)以及外汇管理部门制定的关于外汇管理的规定,共同构成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三条监管线,即由发改部门、商务部门以及外汇管理部门对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行为进行共同监管。根据上述三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中国境内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在境外直接投资的基本流程为:首先向发改部门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随后向商务部门申请境外投资企业设立的核准或备案,取得《境外投资证书》,最后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外汇登记。


除此之外,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等部委还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意见》、《指引》、《指南》等规范性文件,与上述部门规章一起,共同构成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监管政策法规体系。这些规范性文件有些具有强制效力,例如《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列出了鼓励、限制、禁止三类境外投资活动清单,提高了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门槛,要求中国企业在“走出去”时要有更加理性和审慎的态度,对于“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运用国家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赌博业、色情业”等行业禁止开展境外投资,对于“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限制开展境外投资,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同时鼓励开展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鼓励稳妥参与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鼓励扩大农业对外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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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秋绚


《报告》特别关注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环境问题。2013年商务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但是该文件对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环境表现仅仅具有指导性意义,不具有强制实施效力。


《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的主要精神是倡导企业树立环保理念,依法履行环保责任,要求企业遵守东道国环保法规,履行环境影响评价、达标排放、环保应急管理等环保法律义务。该《指南》第二条规定,“本指南适用于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活动中的环境保护,由企业自觉遵守。”


《报告》还介绍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争议解决发展现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国际商事法庭、多家仲裁机构和商事调解中心共同构成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等机构的成立,促使国际商事合作中出现的纠纷能够以高效、多元的方式得到解决。


摄影/秋绚


《报告》对几内亚铝土矿开发案进行了案例分析。作为世界第二大铝土矿生产国,几内亚铝土矿开发领域吸引了大批外国投资者。2016年以来,中国公司投资的铝土矿开发项目规模越来越大,但是也产生了诸多环境、民生、劳工等问题,铝土矿开采、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污染,使得当地空气质量堪忧;露天采矿导致的地表水污染直接影响了村庄宝贵的饮用水资源,使得当地村民用水环境更加紧张;露天开采导致的生态破坏也未得到有效修复,等等。


摄影/秋绚


作为联合国公布的最不发达国家之一,几内亚政府仍因循着经济发展优先的思路,对矿业公司监管不到位,导致民怨载道。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作为投资母国,对投资主体的监管是否可以延伸到东道国?《报告》所介绍的企业海外投资监管体系,在本案例中是如何适用的?案例分析部分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思考和解答。


摄影/秋绚


最后,《报告》在国际环境法视野下对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进行了讨论,虽然理论和实践层面都有不同的观点,但我们认为跨国公司的母国应该对他们的企业法人在境外的投资活动施加控制,并且要承担一定义务。


如您希望获取完整版《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法律法规政策汇编及分析报告》,请发邮件至gyss@fonchina.org我们会将完整版的电子报告发至您指定的邮箱地址。                    

                                                     文中数据来源:《2019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文字:白龙马、秋绚

编辑:北艾


感谢乐施会(香港)北京办事处对本项目的支持和对环境保护事业的长期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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