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盛矿业案件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2023-05-10

2023年4月13日,自然之友办公室收到了来自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2)赣民终1002号,裁定撤销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赣07民初92号民事判决;发回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有印象的伙伴一定还记得2022年5月自然之友针对江西朝盛矿业污染发表的这篇文章《违法采矿,私设暗管,尾矿库10年未建成:被诉后,被告表示已整改到位?》


江西朝盛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盛公司”)是一家位于宁都县青塘镇境内从事硫铁矿开采、选矿、加工,硫酸生产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包括青塘打火岭矿区矿山、内洋坑尾矿库(在建)、选矿厂、钨选厂(未批先建)以及硫酸厂。


▲2022年11月1日,硫酸厂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导致油麻坑村民居屋顶飘落大量黑色飞灰


2021年4月,自然之友通过环保志愿者张文斌举报了解到朝盛公司废石堆场及尾矿库在未完成建设也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情况下,无视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违法开展矿山开采以及选矿作业,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朝盛公司在尾矿库尚未建成的情况下,从2011年开始违规开采硫铁矿,持续违法侵占107亩林地、9亩耕地用于露天堆放尾矿砂……、


▲2022年11月1日拍摄,选矿尾砂仍然露天堆放于白石凹至内洋坑之间的违法场地内


2021年7月31日,自然之友律师前往现场调查发现,朝盛公司露天违法堆存于9亩耕地上的尾砂仍有大部分尚未清除,即已开始栽种秧苗;内洋坑尾矿库至今仍在建设中,硫酸项目自2011年10月竣工投入试生产至今,朝盛公司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不仅未建设项目配套应有的渗滤液集排水设施、导流渠、必要的防渗措施,也未设置截洪沟、溢洪道,大量尾砂及选矿后废弃物露天堆放于白石凹至内洋坑之间的违法场地内,现场用于收集废水的污水池设施简陋,经自然之友查看机器关停未运行且黄色污水四溢。根据自然之友在现场采集的尾砂样品、选厂内废弃物、尾砂违法堆存场地内污水以及周边地表水样品送检报告显示,现场违法堆放的尾砂属于I类固废,选厂内废弃物属于II类固废,其中尾砂违法堆存场地内污水PH值及重金属铜均已超过环评报告要求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I级标准,尾砂违法堆存场地外侧沟渠水以及溪流地表水中的PH值和氟化物均超过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


朝盛公司违法采矿、选矿及违法堆放尾砂的行为已经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朝盛公司打火岭矿区矿山山体用于遮盖的篷布已经破碎不堪,恢复栽种的树苗大部分已枯死,复绿工程敷衍了事,未实现矿山复绿,也未完成对边坡的治理。根据矿山内部采样点土壤样品的检测结果显示,重金属砷超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硫酸厂在未按照二氧化硫和硫酸雾在线监测的情况下,大气污染物长期违法及超标向外环境排放,2021年7月11日,违法开工造成严重二氧化硫泄漏事故,该事故造成硫酸厂周边林木大范围死亡;选矿厂私设暗管废水违法直排,钨选厂未批先建废水直排等多项环境违法事实。


▲2022年11月2日拍摄,打火岭矿山复绿项目陡坡喷播草籽均未发芽存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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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自然之友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7月赣州中院在未对案涉现场进行实地踏勘、未根据自然之友申请调取案件关键证据、也未根据自然之友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的情况下,仅以赣州市宁都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即认定朝盛公司全面完成整改,据此驳回了自然之友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事实与自然之友掌握的项目实际情况以及案涉现场真实情况完全不符。2022年8月,自然之友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2年11月3日拍摄,自然之友律师在案涉现场周边农田中对农作物毛豆进行采样


二审阶段,自然之友共计向法庭提交了28份新证据,包括自然之友律师再次前往案涉现场调查拍摄的照片视频证据以及21份现场采样检测报告,新证据显示截至2022年11月3日,朝盛公司违法堆存于白石凹至内洋坑之间场地内仍有大量选矿尾砂和酸性废水未清除。


违法建造于白石凹至内洋坑之间山坡上的建筑物未清除,污染地面未修复治理;前往内洋坑尾矿库的道路用黑色选矿尾砂直接露天违法堆砌;内洋坑尾矿库大坝外收集池废水违法外溢至外环境,坝外小溪呈硫磺色;青塘打火岭矿区仍有部分矿坑未进行修复治理,大部分栽种复绿的树苗已干枯死亡,存活树苗生长状况不佳,边坡生态袋草籽均未成活,边坡治理失败,复绿工程敷衍了事,根本未实现矿山修复治理之目标;硫酸厂装卸车硫酸雾违法飘溢外散至外环境;硫酸厂排放大气污染物,导致油麻坑村民居屋顶飘落大量黑色飞灰;一审判决认定朝盛公司已全面完成修复的事实与现场情况大相径庭。21份农田土壤、农作物以及地表水检测报告显示,朝盛公司选矿厂长期违法排放废水的行为已经对周边赤水村农田及农作物造成严重重金属污染影响,内洋坑尾矿库大坝外侧小溪地表水重金属镉、氟化物超标,水体PH2.9呈酸性,严重超出标准限值6-9的范围。


▲2022年11月2日拍摄,前往内洋坑尾矿库的道路居然用黑色选矿尾砂堆砌而成


最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按照自然之友的各项诉讼请求对本案进行审理,对于案件基本事实未进行现场勘验,未根据自然之友申请调取证据,也未启动司法鉴定的情况下,仅以赣州市宁都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即认定朝盛公司全面完成整改据此驳回自然之友的诉讼请求,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裁定发回重审。裁定书特别指出一审法院应当查明6项事实,包括内洋坑尾矿库是否已竣工并完成环境保护验收;朝盛公司应否停止矿山开采以及选矿厂的生产经营活动;硫酸厂各种污染防治在线自动监测设施是否安装完毕并依法依规运行;废水、废气是否做到了达标排放;朝盛公司是否对违法堆存于白石凹至内洋坑尾矿库之间场地内采矿矿尾砂进行了清运以及场地生态修复;朝盛公司矿山、选矿厂、硫酸厂、钨选厂及白石凹至内洋坑之前违法堆放尾砂场地是否对周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朝盛公司如存在环境污染事实,需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修复费用数额如何认定等内容。


▲2022年11月1日拍摄,内洋坑尾矿库大坝外收集池废水违法外溢至外环境,坝外小溪呈硫磺色,PH2.9呈酸性


自然之友希望案件发回重审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秉公审理,依法维护环境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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