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素有“千湖之城”美誉,近年来武汉市致力打造“湿地花城”,建立完善以“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和省级湿地公园—湿地类型公园—小微湿地”为核心的四级湿地公园体系,其中武汉市黄陂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下称“草湖湿地”)就是在该体系中的一个武汉市级自然保护区,草湖案就发生在草湖湿地的核心区。
草湖湿地主要保护对象为典型淡水湖泊与泛水沼泽湿地,以及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栖息地。保护区内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东方白鹳、白鹤、遗鸥,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琵鹭、小天鹅、白额雁等。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对保护珍稀濒危水鸟、长江中游淡水湿地生态系统及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
2020年8月,自然之友在调研时却发现武汉黄陂天种立体养殖有限公司(下称“被告”)在草湖湿地的核心区内进行渔业养殖。然而根据《武汉市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除原有居民外禁止任何人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在保护区的缓冲区内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被告的养殖行为属于该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被告在保护区内开展渔业养殖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不仅对水体环境维持健康状态产生了负面影响,也影响了湿地的生态平衡,对保护区的生态造成了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自然之友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0年10月19日获得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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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为什么可以持续多年在草湖湿地核心区进行养殖?
被告之所以能在草湖湿地核心区进行养殖,是因为和黄陂区三里桥街道办(本案第三人,下称“街道办”)前身三里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渔场承包合同,该渔场承包合同由被告与三里镇人民政府于2005年1月签订。而草湖湿地在2006年5月(也有材料中显示是2005年5月)成为黄陂区的区级自然保护区,并于2008年1月被设立为市级自然保护区。这似乎看来又是一个 “历史遗留问题”,即渔场承包合同在先,草湖湿地成立在后,被告因为迟迟无法与街道办谈妥撤离补偿,所以就在草湖湿地成立后仍持续在核心区违法生产经营。
被告是否真的有在草湖湿地成立前合法经营的基础呢?
被告的一切合法基础似乎都来自于这份渔场承包合同,然而我们却注意到合同中承包范围及期限中明确约定“1、三里镇渔场大湖水面及精养鱼池(除草湖外)”,但究竟应当如何解释“除草湖外”这4个字,截至本案一审审理完毕,自然之友始终没有得到正面答复。
此外,该份合同的签订日为2005年1月14日,而被告工商记录的成立日期为2005年8月29日,试问这份合同被告是怎么在主体未成立的情况下对外签署的呢?
更为重要的是,依据2003年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湖泊淡水养殖的应当制作环境影响报告表,同时依据《渔业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等规定,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依法提出申请、取得许可。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始终不能提供任何养殖和捕捞的合法许可。试问仅凭这份充满疑问的合同,被告就可以获得在先的合法经营基础吗?被告理所当然地就可以成为那个因补贴谈不拢而“走不了”的私益受损的可怜企业吗?
起诉后被告消极应诉,案件审理期间仍疑似在核心区持续违法经营
本案立案后,法院始终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无奈只能通过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达立案与应诉信息。在自然之友起诉近一年后,被告才于2021年8月姗姗提交了《解除<渔场承包合同>协议书》以及一些拆除办公楼、饲料厂等地面构筑物的照片,但建筑垃圾始终堆放在现场。
然而自然之友多次去现场调查发现,被告极有可能仍在草湖湿地核心区持续捕捞、经营,甚至在拆除了原有的伸缩门后又在通向草湖湿地核心区的道路私自补装了上锁的铁门。原本已拆除一半的起鱼设施又有了死灰复燃的征兆。
通向草湖湿地核心区的道路两头的上锁铁门之一
左图:2021年9月法院组织现场勘验所摄的起鱼设备
右图:2022年3月自然之友再次前往现场调研,发现被告又重新搭建了起鱼设施,可以清晰看到用于捕捞的渔网
被告继续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
根据法院调取的证据显示,被告与街道办签署解除协议(《解除<渔场承包合同>协议书》签订时间为2020年6月11日)后,几乎立刻又与街道办签订了《解除<渔场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签订时间为2020年6月23日),被告(乙方)与街道办(甲方)约定:“逾期补偿不到位,则甲乙双方签订的《解除<渔场承包合同>协议书》失效”“乙方承包范围内养殖的各类水产品甲方不予补偿,由乙方在2024年6月30日之前自行捕捞卖出。” 即:通过这份补充协议,被告已经与街道办约定,能在2024年6月30日前持续捕捞和经营。
因此,在2024年6月30日之前,被告继续进行生产经营行为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草湖湿地仍面临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现实危险。
一审判决认定
原被告双方调解破裂,2022年3月30日,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定:
“虽然被告黄陂天种公司与黄陂三里桥街道办已经于2021年6月11日签订了解除渔场承包合同的协议书,目前也无证据证明被告黄陂天种公司正在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从同年6月23日两者签订的补充协议内容看,结合现场勘查的有关情况,被告黄陂天种公司很可能会在2024年6月30日之前自行捕捞出卖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的鱼类,其继续进行生产经营行为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构成对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现实危险。因此,为体现环境保护预防为主原则,……也为了避免损害公益行为和后果实际发生后另起纠纷的诉累,本院认为,应当禁止被告黄陂天种公司在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继续开展渔业养殖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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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虽然本案的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但法院的判决结果无疑给予了我们强大的信心。2022年6月1日起《湿地保护法》将正式施行,武汉市也将承办湿地公约第十四次缔约方大会,做好湿地保护,讲好中国湿地保护故事至关重要。我们相信武汉市重视湿地保护,也相信各级相关政府部门能够有所担当、有所作为,让湿地保护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