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之友为什么将政策倡导作为核心策略之一? | 秘书长说

2022-07-26


 导读


政策倡导是推动社会变革的重要策略,通过影响决策者、立法机关等,使关心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向着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方向完善。自然之友成立于1993年,是中国大陆成立最早的环保组织和民间公益组织之一,并在2013年成立了北京自然之友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自然之友”。自然之友选择将立法与政策倡导作为机构的核心行动策略之一,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得到法律的保障,也联合、支持更多公益伙伴开展倡导工作。


本文为北京自然之友公益基金会秘书长刘金梅在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秘书长说”2022年第3期“政策参与中的慈善力量”活动上的发言。欢迎阅读,了解公益慈善力量开展政策倡导的路径与挑战。




刘金梅

北京自然之友公益基金会秘书长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全球环境法委员会青年学术委员会联席主席,十年以上在中国和东南亚实践环境法的经验。于2018年加入自然之友,任总法律顾问,负责自然之友的公益诉讼及环境政策倡导工作,自2021年7月开始担任秘书长。




为什么将政策倡导作为自然之友的核心策略之一


作为一家公益组织,自然之友的使命是搭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平台,让环境保护的理念深入人心并转化为自觉的行动。对于选择的核心行动策略和业务方向设计,必须考量其是否能够支持和回应这一使命,目标是否一致。因此,自然之友目前有两大核心策略,一是立法与政策倡导,从自然之友的使命和自身的变革理论来看,政策倡导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路径。二是公众行动,发现、培育和支持越来越多的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的行动当中,这是自下而上的路径。


*自然之友的变革理论


对自然之友而言,为什么不是动员和发动公众就好,而一定要进行政策倡导,自上而下地推动环境保护?这是因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正当性需要立法来进行明确和保障。在中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合法性、正当性来源于《宪法》,和《环境保护法》这一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199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规定了“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2015年生效的《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了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并有专章专篇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因此,在自然之友的变革理论中,推动和支持更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得到法律的保障,政策倡导在自上而下保障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治理的空间,让公众参与成为环境治理的基本原则和重要手段。随着这一空间不断被拓展,公众参与的渠道和权利也被保障。


但并非所有自然资源相关的法律都在立法当中通过制度明确地保障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部分法律缺少公众参与的渠道和权利。当公众参与的权利不被保障,公众参与的空间就可能受到限制,参与的渠道就可能限缩。此外,法律被制定之后,还需要不断地推动法律的有效执行,直到法律深入人心并成为大多数人自觉遵守的常识,这才算成功。举例来说,绝大多数文明人会遵守红绿灯的规则,但是大家有时候会忘记红绿灯本身是一项制度、一项法律,并不是一开始就存在,而是被制定出来经过不断的实践,甚至一部分人不断被惩罚,才变成了现在绝大多数人会遵守的常识。


基于这样的变革理论,通过自上而下的政策倡导和自下而上的公众行动,我们逐渐回应了使命:让环境保护的理念深入人心并转化为自觉的行动,并选择将政策倡导作为机构的核心策略之一。从1993年成立以来,在发展的初期、中期和现在,自然之友都在参与政策倡导。


*自然之友在不同阶段的政策参与


初期参与政策倡导的特点是创始人具备参政议政身份,梁从诫先生以政协委员的身份和影响力参与政策倡导,在全国政协新闻网上可以看到梁先生作为全国政协委员所参与的环境保护相关的议案提案。


在中期,以新的《环境保护法》在2011年开始修订为契机,自然之友开始相对深度地参与立法和政策倡导,这一时期关注的重点在于《环境保护法》中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保障。《环境保护法》是很多环保领域的机构开始参与政策倡导的起点,其经历了十分罕见的四次审议,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公众参与的热情非常高涨,在第一次收到了数万条意见,第二次也收到了数千条,而自然之友也是当时牵头参与新环保法修订的重要民间力量。


从2011年至今的十余年间,国家的生态环境立法进入快车道,基本每年都有数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甚至地方立法层面有生态环境相关的立法出台,这也是政策倡导成为自然之友的核心策略,并且融入到主要业务之中的阶段,我们开始更加系统性地参与政策倡导,并且在主要议题上进行深度而全面的参与。从2020年新冠疫情至今,自然之友联合其他许多机构,利用微博在内的各个平台开始为《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做倡导工作。


自然之友参与政策倡导的4种方式


1

提交立法建议和政策建议


自然之友至今在生态环境领域提交了50多份的立法建议和意见,大部分是通过公开途径提交,也有部分是通过研讨会或是参与法律起草的学者提交。近年来,自然之友有越来越多的立法建议得到了采纳和回复。


2

公益诉讼


自然之友提起的绝大多数公益诉讼都是策略诉讼,或者影响力诉讼。提起策略诉讼的目标,不仅是在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更重要的是通过个案推动系统性的变革,或者推动立法和司法的进步。例如,2015年前后自然之友提起的关于土壤类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对《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台有一些贡献。


公益诉讼在中国仍然是一个新事物,虽然经历了六七年的发展,但是很多制度仍然不完善,很多时候实践走在理论甚至立法之前。虽然中国的法律体系是成文法,不是判例法,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每年会发布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对于全国的类似案件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影响力,自然之友每年都有一起以上的案件入选,会带来超出个案本身的影响力。可见,公益诉讼是自然之友一种非常重要的政策倡导方式,通过公益诉讼可以推动法律的落实和完善,用司法的力量推动立法,甚至法律理论的进步。


3

提交两会议案、提案


利用中央和地方两会这些窗口期,自然之友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合作,就专门议题提交议案、提案。例如,自然之友提起了《关于建议国家海洋局切实加强红树林保护的提案》、《关于明确社会组织作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提案》等。


4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


在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在中国出台之后,自然之友就推动了环评法实施之后第一次公众听证会的召开。重大行政决策是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非常重要的方式,也是一个政策倡导的机会、渠道和程序。在中国,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公众有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据此可以推动很多的依法决策。


*2015年底,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胜诉,这是新环保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


不同政策倡导方式的特点和关联


1

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


对于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参与机构需要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相关部委每年发布的立法计划,从而安排相应的倡导工作计划。继而,参与机构需要全面、系统、深入地了解相应议题,对于关乎的重点问题,要有相应的制度建议,用非常详实的计划去回应如何面对和解决问题。作为慈善组织,我们也要去关注我们的立场和关注的重点,找到区别于其他主体的,属于慈善组织的独特视角和经验。


2

参与公益诉讼


参与公益诉讼要求具备特定的法定主体资格,不是所有机构都有主体资格,法律授权的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领域目前也仅限于环境、消费者权益和未成年人保护等。对于暂未授权的其他领域,可以倡导要求赋予慈善组织和其他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对于已有资格、希望参与公益诉讼的机构,既需要有专业的法律力量和保障投入大量资源,也需要有承受败诉等风险的能力。此外,公益诉讼是相对“对抗式”的倡导方式,机构的决策者承受了很大压力。


自然之友提起的第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在2011年,那时任何一部法律里面都没有公益诉讼这4个字,法院虽然立了案,但实际上还没有法律去规定公益诉讼应该怎么打、哪个法院来受理、应该怎么样审理。实际上,我们提起第一起公益诉讼案例,就是为了推动公益诉讼制度出现在中国的立法和法律当中。自这之后,通过很多的案件,有时司法实务的推动可以倒过来推动我们立法,甚至法律理论的进步。


3

参与两会议案、提案


参与两会议案、提案需要有长期合作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与他们建立日常联系,帮助了解相关议题、甚至合作去共同调研。在掌握和利用好两会这些窗口期的同时,一些日常渠道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例如重大的社情、民意等。


4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对被决策事项有长期关注和一线经验,也了解行政决策的程序。例如,对于一场听证会,机构需要在参会之前明确自己的立场,掌握支持己方立场的事实、证据,并与不同的利益相关方沟通,届时在听证会上凭借事实、证据和专家力量来参与。行政决策的发生和慈善组织参与的空间更多地在基层和地方,而不是中央层面,常见方式包括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书面提交意见等。


以上列举了4种政策倡导的方式,但绝大多数时候,自然之友是动员一切力量,综合运用多种倡导方式来达成同一个目标。例如,在《湿地保护法》方面,自然之友提交了立法建议,和其他专家学者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的方式在媒体上进行了探讨,也同时提起了公益诉讼,这样不断滚动地向前倡导和提交湿地保护相关的立法建议和意见。


慈善力量参与政策倡导可能面临的挑战


1

专业能力不足


政策倡导不论从内容上还是渠道上,都要求机构具备一定的专业性。为此,慈善组织需要提升团队能力、积累外部专业合作力量,最好设置专门团队或者专员负责倡导工作。


2

长期积累不够


政策倡导需要在议题上有长期、深入和全面的积累,也最好有丰富的一线实践经验,有基于证据的立场与观点。


3

参与渠道困难


政策倡导需要找到并维护长期合作的代表委员,和立法者、决策者建立沟通渠道,和该领域有参与途径的专家建立联系与合作,这并不容易。


4

行业合作欠缺


同一议题之下的不同机构之间缺少沟通,不同公益慈善组织之间缺少合作。全过程、联合的倡导也比较少见,缺少协调与统筹。


*2020年,自然之友开展的环境政策倡导研修营。在新浪微博和哔哩哔哩搜索“自然之友”,即可找到线上课程。


现场提问1:您认为当前参与多层次政策制订的空间有何变化?在哪里可以行动的更多,哪里更少了?


刘金梅:在传统的参与全国和地方层面两会之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地方层面的立法,以及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这些是近年来凸显出来,可能有更多政策参与的空间。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不仅对单个的行政项目决策进行规定,也要求对地方层面立法和规定的出台进行公众参与和科学的民主讨论。省市内的基金会,包括社区基金会等,可以关注所在地区政府网站上是否有类似听证会等的公告公示,也可以在日常交流中建议政府部门就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决定来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邀请专家和慈善力量参与地方立法。此外,一些民主党派有自己关注的特定议题,慈善组织和民主党派可以有更多的合作。


总之,全国性的立法和政策固然重要,但是更多的慈善力量参与到基层才有可能让基层信息更加公开透明,让基层治理更加民主科学。


现场提问2:对于参与公共政策,一些公益慈善组织是主动进行倡导,也有很多是逐步适应或是被吸纳。您对参与政策倡导的公益慈善组织,特别是近年来新近接触相关工作的组织有什么提醒和建议?


刘金梅:无论作为个人还是慈善组织,我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都深受政策影响。作为公益慈善组织,我们参与的立场是什么?我们的目标是什么?价值又是什么?


机构自己本身的治理是否完善,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机构,是否将维护和服务公共利益作为机构的目标和使命,其实就决定了一家机构参与政策倡导的立场、目标和价值。政策参与考察了机构是服务于公共利益,还是服务于集团或私人利益。机构治理和政策倡导也是一个相互作用的关系,更透明、更独立和更完善的治理,可以促使机构在政策倡导中,更加独立、科学和客观,而参与政策倡导的过程也促使机构反思自身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政策参与也是一个公共问题,哪怕再小的政策,都会影响无数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所有政策和法律的出台,都涉及对权利和公权力的分配,也涉及私人领域内权利、责任与利益的设定和分配,这涉及的不是一个人,而是整个行业,甚至所有人。因此,我认为公益慈善组织要持有一颗审慎和敬畏之心,在参与公共政策过程当中格外慎重。


现场提问3:在国际上和中国国内推动公益诉讼有何区别?


刘金梅:自然之友提起的第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在2011年,那时任何一部法律里面都没有公益诉讼这4个字,法院虽然立了案,但实际上还没有法律去规定公益诉讼应该怎么打、哪个法院来受理、应该怎么样审理。实际上,我们提起第一起公益诉讼案例,就是为了推动公益诉讼制度出现在中国的立法和法律当中。自这之后,通过很多的案件,有时司法实务的推动可以倒过来推动我们立法,甚至法律理论的进步。所以公益诉讼,特别是策略诉讼和影响力诉讼是特别重要的,其逻辑和价值在于推动法律的完善甚至系统性的变革。


环境问题是一个全球性问题,要推动环境问题的解决,国际合作很重要。但是否需要通过国际倡导来推动国内权益,这在现阶段的状况就有少许变化。环境问题在70年代开始被国内关注,如今虽然还有很多的挑战和问题,但总体来说已经有一些公众参与的渠道和手段。当下,中国的跨国公司在全球开始留下足迹,作为中国本土的环保组织,我们开始响应政策号召,探索“社会组织走出去”的可能性。


现场提问4:基层组织是否可以做倡导?


刘金梅:我不认为只有头部组织才有能力做倡导,地方的组织生长在社区或者社群当中,有更多基于地域或议题的一线实践经验,地方的组织往往也和地方政府、立法机关、人大代表等有着非常好的合作关系。


所以我觉得在地方层面做政策倡导是非常适合的,这也是为什么自然之友发起研修营,支持各地的一线组织去提升在政策倡导上的能力。对于刚开始接触政策倡导的组织,可以主动参与政府部门和政策倡导机构开展的会议,在对话和交流中慢慢自然地找到适合自己的定位。



END


本文转自公众号“CFF2008”


校对 | 李婧怡

编辑 | 霍英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