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之友两起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入选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15个案例,涵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及生态环境修复执行各个类型,涉及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以及环境治理与服务相关领域。其中包括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提起的两起公益诉讼案件:
1、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山东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江苏某发电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山东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环保部门在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山东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型号轻型柴油车尾气排放不符合国四标准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检测结果是标准限值的5.4-5.9倍,碳氢+氮氧化物检测结果是标准限值5-5.5倍。经审计,该公司于2016年1月至5月生产案涉型号柴油货车一百余辆。2013年以来,该公司销售新能源物流车2300余台,对节能减排作出一定贡献。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认为该公司超标排放行为给生态环境带来持续性伤害,整改措施不到位,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承担相应大气污染治理费用,并在国家级媒体及销售市场地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案涉车辆超标排放造成的大气污染损害进行量化评估,根据车辆排放数据,取平均行驶里程中位数,计算出排放总量。结合该公司积极进行产业升级、淘汰旧柴油车产品、开拓新能源货车市场的经营现状,提出以提供新能源汽车作为弥补柴油车超标排放造成损失的替代性修复方案。经法院主持,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该公司停止案涉车辆的生产和销售,向相关政府部门无偿交付约定型号的新能源电动车共计108辆(总数量可抵消排放NOx约6810320g)用于公益事业,并在8年内无偿对上述车辆进行保养和维修,在国家级媒体对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新能源代偿车辆已完成交付。2022年2月25日,被告依据调解方案捐赠的电动物流车
本案是汽车制造企业生产车辆尾气排放不达标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部分老牌车企面临产品升级迭代缓慢、绿色工业产品供给不足等问题。人民法院借助专业机构力量,跳出以金钱作为测算修复大气污染状况的传统思路,以污染物排放量为计量单位,以抵消污染物排放为方向,以新能源电动车替代燃油车减少汽车尾气排放,达到改善大气质量目的,对于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促进碳达峰、碳中和具有积极意义。本案的依法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保留了企业发展活力,引导鼓励企业自觉加大技术升级力度、降低环境风险,实现新旧产能更新换代,践行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协同推进的发展路径。二、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江苏某发电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江苏某发电有限公司系盐城市区唯一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该公司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自2016年1月1日起应执行更为严格的新排放标准,由于未及时开展焚烧炉技术改造工作,导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一直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环保监管行政机关鉴于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多次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未实施停产整治等强制措施。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该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公司长期超标排放造成大气污染,损害环境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因违反强制性排放标准未完成技术改造升级造成环境损害,故对其请求以停产技改、整体搬迁费用抵扣应予赔偿生态修复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判令该公司赔偿大气环境治理费用5561511.93元,在江苏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支付鉴定费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本案是长江流域发电企业超标排污引发的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长江流域产业结构升级责任重大,绿色发展潜力和势能巨大,推进生产技术更新升级、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是沿江流域政府和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企业开展生产经营以遵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为前提,应对标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升级生产技术、改进经营方式。超标排污企业本身具有改进技术避免污染的义务,案涉企业由于未及时开展技改工作,造成大气污染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明确以技改费用抵扣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应以引导、鼓励、支持企业在没有法律强制要求情况下,自觉采取措施节能减排、降低环境风险、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为前提,对于正确把握技改抵扣适用条件及同类案件审理具有较好借鉴意义。本案的依法审理有利于引导企业紧跟时代要求、推进技术更新换代,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是人民法院贯彻长江保护法,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生动实践。一、被告人周某荣等二十八人污染环境案
二、被告人黎某建、黎某志、张某波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三、被告单位太原某环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四、被告人陈某平等十四人污染环境案
五、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诉徐某文、方某平人文遗迹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六、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七、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山东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八、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某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九、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江苏某发电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十、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海晏县某养殖示范牧场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十一、陈某海诉北京市平谷区某局长城保护行政处罚案
十二、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局不履行保护古树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十三、梧州某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诉梧州市某局行政处罚案
十四、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诉剑河县某局不履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十五、北京市朝阳区绿家园环境科学研究中心与江西某能源公司、丰城某焦化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执行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