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复苏的脚步逐渐加快, 牛年伊始, 我们又又又提交立法建议了! 生态保护方面,我们期待已久的《湿地保护法(草案)》发布了(虽然可能问题有点多)。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的立法建议,自然之友征求了大量外部伙伴的意见。 感谢每一位关注湿地保护,为湿地保护法建言献策的伙伴们,包括: 自然之友各地方小组、兴趣小组; 科研院校的湿地、生态专家; 关注湿地问题的环保组织;以及 拿着手机正在看这篇文章的你们~~ 图片来源:https://www.photophoto.cn/pic/32421074.html) 污染防治方面,我们关注到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了。 01 你猜这些工具是用来炒菜还是取土的? 02 一堆比较完美的土样。 03 一颗疑似因受污染而生长畸形的萝卜。 土壤污染仍然是、也将一直是自然之友重点关注的重大问题。 立法建议重点内容解析 01《湿地保护法(草案)》 第一, 科学、客观地定义湿地,扩大保护的湿地范围。 草案中对湿地的定义中包含“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等具有较强主观性的用词,湿地定义的范围明显小于科学上的湿地范围。我们建议以湿地在科学上的定义来确定该法中的湿地定义,并将符合科学定义的全部湿地纳入法律保护之中,并制定出台不同湿地的分级分类标准,为湿地分级分类保护提供科学精细的依据。 第二,加强湿地用途管制和人为活动管控,提升处罚力度。 草案中列举的管控行为远未涵盖实践中屡屡发生的湿地破坏行为类型,我们结合湿地保护实践经验以及地方湿地保护规定提出补充意见,同时建议设置灵活性管控的条款,为有利于湿地生态平衡的人为管控行为提供法律依据。此外,建议提升破坏湿地行为的处罚金额,解决湿地破坏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第三,严格监管湿地修复,严禁因修复造成湿地破坏。 针对近年来实践中频繁发生湿地修复过程改造自然湿地结构、营造园林景观、将湿地改造成林地、建设人工设施等破坏湿地自然生态的修复行为,我们建议在该法中明确要求对湿地修复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且建议提升因生态修复造成湿地生态破坏的处罚力度。同时建议制定和出台湿地修复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为科学修复提供明确指导。 第四,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我们建议对湿地保护规划、湿地总量管控目标、考核指标、湿地名录、湿地修复方案等文件在审批前依法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以实现科学决策。在该法中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加强湿地保护监督。建议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和公益组织参与湿地保护相关的生物多样性调查、自然教育、生态修复等工作,在湿地保护中充分发挥公众力量。 第五,理顺湿地保护的管理体制及该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关系。 建议明晰在该法中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以及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避免造成多头管理等不利于湿地保护成效的管理体制问题。此外,由于湿地涉及的生态要素较多,部分要素已设有专门法,还应当处理好该法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与统一问题。 更多详情,扫描二维码了解。 02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征求意见稿) “我是一块完美的土样。” “左边那块完美的土样是用我取出来的。” 第一,应与上位法以及在先规定的内容保持一致。 本次征求意见稿中的部分条文的规定与上位法以及在先规定的内容不完全一致,我们建议应保持一致,例如明确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内容等。 第二,明确规定评估、监测的频次。 为了将执行落到实处,我们建议对于征求意见稿中多处涉及的评估、监测、普查、排查、抽测等应当明确规定最低频次。 第三,进一步明确土壤污染责任人。 污染担责原则是土壤污染防治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对于现有较多无主尾矿库以及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工业地块,我们建议也应通过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土地使用权人担责等方式尽量明确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的责任人。 第四,严防二次污染,保证风险管控和修复方案的科学性。 对于已经有污染的土壤,应当严防二次污染,著名的常州外国语学校周边土壤污染事件即是转运污染土壤出现了问题,因此对于转运污染土壤及污染治理设施拆除等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的行为均应更严格管控。对于风险管控和修复方案,我们建议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和评审,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从而保障科学性。 第五、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相关内容。 公众参与是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原则之一,但征求意见稿中对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规制相对较弱,为了保证土壤污染防治有关信息及时公开,保障社会公众有效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建议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相关内容。 更多详情,扫描二维码了解。 文中图片,除署名外,均由自然之友拍摄。 媒体联系人:何女士 联系电话:010-56259473 邮箱:media@fonchina.org 想了解更多自然之友提的立法建议,请戳🔗🔗 立法建议① | 关注危险化学品,让《烈火英雄》的悲剧不再重演